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華彩色沖印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北嘉義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肆佰壹拾│0000000││││ 司林德勝 │分行││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