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零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零叁元││├─────────────┼─────────────┼──────────┤│二、第一審送達費(郵費)│貳佰零肆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十份,嗣退郵四份。│├─────────────┼─────────────┼──────────┤│共計│捌仟壹佰零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