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柯顯卿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