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號原告 陳金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趙莉間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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