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隆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智隆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1年6月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刑期,而於101年6月21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1年執丑字第803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羈押被告之原因既已因前開借提執行而消滅,其之羈押即應自101年6月21日起應予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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