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曾國憲 原告即被告 謝添謀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5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6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曾國憲原告即被告謝添謀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曾國憲原告即被告謝添謀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曾國憲願給付原告即被告謝添謀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曾國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將壹萬伍仟元匯入原告即被告謝添謀指定帳戶(帳號由謝添謀電話另行告知)。
三、原告即被告曾國憲、謝添謀兩造均願互相宥恕並相互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6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曾國憲原告即被告謝添謀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