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新台幣(下同)13,969,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2,404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