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9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複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仁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複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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