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3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88.12.30、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到期日108.1
2.30、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約定書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上述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