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戊○○、丁○○、丙○○、乙○、己○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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