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10號原告00000000甲法定代理人00000000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乙○○
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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