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竊盜、搶奪等犯罪嫌疑重大,雖被告否認有準強盜之犯行,惟本院認被告於94年間即有搶奪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5年10月19日始執行完畢,卻再為本件搶奪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徒刑,而於97年1月15日發交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97年1月15日97年執助丙字第27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甲○○之羈押應自97年
1月15日起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
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