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甲○○
之1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下述資料清冊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為提出相關資料清冊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補正:
(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非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非行政機關統計之收支調查表)應補正下列事項:
1.近1-2年個人每月薪資所得及證明文件。
2.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或儲蓄型保險契約書之各項數額、原因、種類暨其證明文件。
3.必要支出費用,如交通費、伙食費、醫療、教育等之各項數額、原因、種類暨其證明文件。
(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與永豐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每月還款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更生之償還計畫書。
(六)所投資之各筆有價證券持有股份數及其證明文件。
(七)存款簿資料內頁影本(請連續並完整列印)。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