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鄭金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