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李文權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李文權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墊付費用2,585元之明細及相關單據。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