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兆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RSTAICHI」手套貳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兆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民國103年5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之仿冒商標「RSTAICHI」手套2雙,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
5月15日確定,復於103年5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全卷無訛。又扣案之手套
2雙,為仿冒日商RS太一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之圖樣英文商標(審定號為:00000000號)之商品,有RS太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人員 何國禎 出具之102年1月18日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手套照片15幀在卷可稽,足認該手套2雙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