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356號原告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 被告 劉煊德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劉煊德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所明定,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劉煊德之全部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已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