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德豊 、 許凱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