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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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2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之4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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