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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