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30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