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4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就經強制執行無效果債權之價值,得由何機關實施鑑定乙事,請兩造先行查報並就鑑定機關提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