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1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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