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九如西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的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柒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已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費用計算書所載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十元,其中超過五百六十四元部分,無證據證明,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F0~T40
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三千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五百六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合計│新台幣七萬三千七百零二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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