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網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佰俐德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
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2、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爭訟事件,事涉同時履行問題及交付特定主機,本
院認不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2項規定,裁定改簡易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同
時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
第十六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