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七О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佰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啟用之,約
定被告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消費,先由原告借支繳付帳款,被告各月之消費款項
,則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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