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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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係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核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因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