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甲○│雲林縣大埤鄉農會│95年4月5日│25,500元│0000000││││││││││├─┼─────────┼─────────┼───────────┼─────────┼────────┼──┤│02│甲○│雲林縣大埤鄉農會│95年4月5日│58,000元│0000000││││││││││├─┼─────────┼─────────┼───────────┼─────────┼────────┼──┤│03│甲○│雲林縣大埤鄉農會│95年6月5日│31,3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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