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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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4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視聽光碟共肆拾壹片、投錢筒壹個、新台幣壹仟貳百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現仍緩刑中。詎乙○○仍不知悔改,明知附表所示中文片名「 冰原 歷險記」等影片,係如附表所示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亦明知某不詳人士所出售之如附表所示之中文片名「冰原歷險記」等盜版影音光碟片,係該人未經美商迪士尼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竟基於散布盜版光碟片之犯意,於95年8月30日,在台中市干城車站,向該某不詳人士,以每片新台幣(下同)30之代價購入盜版光碟一批,再於95年9月1日下午某時許起,在雲林縣○○鎮○○路廉使夜市,擺設攤位,陳列該等盜拷影音光碟片,並放置投錢筒,供有意購買者投放購買之價金,而以每3片200元之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5年9月1日21時10分許,為員警在上開夜市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計41片、投錢筒1個,投錢筒內販賣光碟所得新台幣1260元。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有限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
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且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光碟片,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定,確屬未經授權重製之盜拷影音光碟片,此有該會鑑識報告1份在卷足憑,此外復有投錢筒1個、現金1260元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及公開陳列盜版影音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日多次販賣之散布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相同之著作財產權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又出於同一散布目的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接續之散布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觸犯相同之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乙○○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販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又銷售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數量非鉅,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附表所示盜版視聽光碟共41片係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為被告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持有、公開陳列及散布之光碟片,扣案之投錢筒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現金126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著作名稱│數量│所有人/持有人│著作權人│├───────┼──────┼───────┼──────────┤│神鬼奇航2│5片│乙○○│美商迪士尼公司│├───────┼──────┼───────┼──────────┤│長毛狗│4片│乙○○│美商迪士尼公司│├───────┼──────┼───────┼──────────┤│野蠻任務│9片│乙○○│美商迪士尼公司│├───────┼──────┼───────┼──────────┤│X戰警3│5片│乙○○│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冰原歷險記│5片│乙○○│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我的超人女友│4片│乙○○│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同床異夢│4片│乙○○│美商環球影片公司│├───────┼──────┼───────┼──────────┤│冷板凳│1片│乙○○│美商哥倫比亞影片有限│││││公司│├───────┼──────┼───────┼──────────┤│達文西密碼│4片│乙○○│美商哥倫比亞影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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