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0四四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