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沒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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