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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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丙○○Ral
甲○○Mel共同代理人 許瑛 琄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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