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劉博中 律師再審被告 徐豪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 謝宗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