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陳振義 被告 蔡蒼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29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