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綱選任辯護人王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就妨害自由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訴案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有關妨害自由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