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國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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