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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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小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退還房屋押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