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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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家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