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調字第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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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家藝墅園區第一、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小調字第73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朴子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家藝墅園區第一、二期管理委員會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貳萬零 陸佰 玖拾玖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國家藝墅園區第一、二期
                 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黃征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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