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721號
原   告 甲○○
      乙○○
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下同)491,774元,應徵第.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中  華  民  國  98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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