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崇禮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崇禮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法登記之財團法人,茲因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憑,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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