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9號債務人甲○○
5弄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請聲請人釋明何時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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