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並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提出前置協商申請文件及不成立之證明、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保險契約書、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離婚協議書、其他釋明事項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97年8月11日、97年8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住所地、居所地、送達代收處所,有該送達證書3紙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亦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