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惠民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楊文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陪席法官為「法官林美玲」,刑事判決正本之合議庭組織記載陪席法官為「法官楊文廣」,顯與原本不符,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