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黎氏戰 相對人 阮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上字第60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60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於原審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見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卷第44頁),以資釋明。又聲請人上訴之主張,需經調查始能審認,形式上非顯無理由,則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