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陳木林
送達代收人 李裕仁
被 告 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