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卓敏隆
被 告 葉春瑞
被 告 賴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葉春瑞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邀同被
告賴泳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前手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奇異公司)辦理汽車貸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
0號日產自用小客車一輛,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七十八
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元,由被告葉春瑞分期付款清償,除頭期
款一萬元外,餘款七十七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元分四十八期攤
還,利息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月一期,每期一萬六
千一百二十八元,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按期繳付,雙方並
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詎被告葉春瑞
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三十一
萬六千八百八十八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嗣奇異公司於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將
前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
讓與之通知。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前開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附條件買賣契約
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告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
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參,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原
告提出之證據,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三千七百二十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千四百二十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三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用。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