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許宏榮
被 告 顧震亞
趙來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欣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許宏榮
被 告 顧震亞
趙來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