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許宏榮
被   告  顧震亞
       趙來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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