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諺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25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陸
月。緩刑伍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
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
緩刑,以啟自新。又被告法治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於緩
刑期間內,知所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
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
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
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9條第1項、第17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
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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