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9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邱進榮
被 告 李度 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恩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9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邱進榮
被 告 李度 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恩慈